6月12日,证监会对鹏华基金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申请文件出具反馈意见 ,要求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交书面回复。

反馈意见共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要求说明香港子公司的管理架构,包括部门设置、客户尽职调查与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安排等;二是鉴于公司已开展QDII业务,需就香港子公司与QDII业务之间可能涉及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风险补充说明相关安排;三是要求进一步明确香港子公司潜在客户的具体情况 ,包括客户数量 、资产规模及表达合作意向的概要情况,并评估相关客户资源是否能够有效支持境外子公司展业;四是针对香港子公司拟任总经理拟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担任的安排,要求说明该安排是否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从业人员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规定 。
根据监管流程 ,鹏华基金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回复,证监会将根据回复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发出反馈意见。如不能按期回复,公司需提交延期申请。
以下是公告全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香港子公司反馈意见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 ,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司审核员 。
一 、请你公司对香港子公司管理架构进行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设置、客户尽职调查与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安排等。
二、我们关注到,你公司已开展QDII业务,请就香港子公司与QDII业务涉及的利益冲突和输送风险补充说明相关安排。
三 、申请材料显示 ,目前,你公司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请进一步明确香港子公司潜在客户的概况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数量、资产规模、表达合作意向的概要情况等,评估相关客户资源是否能够有效支持境外子公司展业 。
四 、香港子公司拟任总经理拟由你公司部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担任,请就上述安排是否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进行说明。